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原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