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县(市)以上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