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因登记机构过错造成登记错误,或者无故拖延登记、拒绝房屋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正当查询登记请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