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八节 限制处分登记第五十九条有效登记机构收到有关国家机关告知解除限制处分登记的有关文件的,应当即时解除限制处分登记。限制期限届满,或者作出限制处分登记的房屋已经被依法执行的,房屋限制处分登记自动解除。需要延长限制处分登记期限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重新告知登记机构办理限制处分登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