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五节 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有效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证明文件作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