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四节 他项权登记第四十二条有效他项权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以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益性事业的房屋设定抵押的;(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房屋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所有的;(三)租赁期限超出20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