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根据办理事项提交下列文件:

(一)债权债务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地役权合同;

(二)租赁合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尚未建成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房屋预售许可文件。以共有的房屋设定他项权的,应当提交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申请办理解除或者延长设定他项权登记的,必须提交他项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