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四节 他项权登记第四十一条有效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根据办理事项提交下列文件:(一)债权债务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地役权合同;(二)租赁合同;(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以尚未建成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房屋预售许可文件。以共有的房屋设定他项权的,应当提交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意见。申请办理解除或者延长设定他项权登记的,必须提交他项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