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依法以房屋设定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应当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登记;房屋租赁的,可以申请办理他项权登记。依法转让他项权或者设定他项权的房屋发生变更登记情形的,应当申请办理他项权转让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