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根据办理事项提交下列文件:

(一)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分家析产清单或者分割清单;

(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翻建、改建房屋的文件;

(三)土地部门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或者用途的文件或者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四)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五)夫妻双方签署同意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