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三节 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有效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根据办理事项提交下列文件:(一)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分家析产清单或者分割清单;(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翻建、改建房屋的文件;(三)土地部门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或者用途的文件或者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四)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五)夫妻双方签署同意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的书面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