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二节 转移登记第三十六条有效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根据办理事项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屋买卖合同;(二)房屋交换、分割、合并协议书;(三)赠与合同;(四)遗赠、继承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