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二节 转移登记第三十五条有效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遗赠、继承、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房屋权利人与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或者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房屋权利人与相关权利人逾期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准予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共有人或者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