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二节 转移登记第三十七条有效申请办理共有房屋、出租房屋转移登记的,出让人应当提交优先购买权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无法提供书面证明的,出让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示优先购买权人已经放弃优先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