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一节 初始登记第三十四条有效登记机构经审查予以办理初始登记的,应当按照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向房屋权利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收回登记证明,注销原预告登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