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一节 初始登记第三十二条有效初始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竣工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依法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的,需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五)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分层分户平面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