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初始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竣工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依法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的,需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分层分户平面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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