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一节 初始登记第三十一条有效新建房屋,建造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新建房屋已经预售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在房屋竣工之日起90日内提出。房屋预售人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协助预购人同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