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房屋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构出具登记证明:(一)预告登记;(二)在建房屋抵押登记;(三)异议登记;(四)直接登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证明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