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房屋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构出具登记证明:

(一)预告登记;

(二)在建房屋抵押登记;

(三)异议登记;

(四)直接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证明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