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簿的记载,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具标明房屋具体位置的建筑平面图和建设用地宗地号。初始登记的应当附具标明房屋具体位置的建筑平面图和建设用地宗地图。

房屋权属证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式样制作,套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印,加盖登记机构印章;市、县(市)人民政府未设立房产管理部门的,套市、县(市)人民政府印,加盖登记机构印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