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时间,应当与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权属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权属登记簿为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