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屋权属登记簿应当公开。登记机构应当为房屋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查阅、摘录、复制房屋权属登记簿的有关内容提供方便。任何人不得将房屋权属登记簿携带出登记机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