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行政区域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权利人是该房屋的权利人,记载于登记簿的日期先后是确定两个以上权利顺位的依据。房屋权属登记簿应当永久保存。登记簿损毁的,应当按照原记载重新填写。房屋权属登记簿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