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行政区域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权利人是该房屋的权利人,记载于登记簿的日期先后是确定两个以上权利顺位的依据。

房屋权属登记簿应当永久保存。登记簿损毁的,应当按照原记载重新填写。

房屋权属登记簿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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