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提供的法律文件、其他登记要件不实或者与房屋实际状况不符的;(二)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冲突的;(三)超出土地使用权期限或者房屋所有权权限处置房屋的;(四)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房屋的;(五)在限制处分登记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六)区分所有权人将房屋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分别处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