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登记方式或者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公告期内有人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