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提供的法律文件、其他登记要件不实或者与房屋实际状况不符的;

(二)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冲突的;

(三)超出土地使用权期限或者房屋所有权权限处置房屋的;

(四)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房屋的;

(五)在限制处分登记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

(六)区分所有权人将房屋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分别处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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