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草海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草海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按照草海保护区总体规划、草海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草海生态旅游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和管理草海的近期、中期和长期规划,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四)监督、检查草海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做好草海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

(五)支持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草海的科学研究,推广保护和管理草海的经验;

(六)建立健全草海保护综合治理的档案;

(七)开展草海保护和管理的对外合作。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