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草海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侵占草海自然资源的单位、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