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草海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草海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各项保护工作;
(三)调查草海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和疫源疫病监测,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协助防治水土流失和污染,修复湿地生态环境;
(五)组织开展草海保护和管理的科学研究;
(六)监督管理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进行草海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普教育;
(八)争取和筹措资金,加强草海保护区的退耕还湖、还湿;
(九)开展草海保护和管理的对外合作;
(十)开展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执法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