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自治区境内生产并用于境内销售的产品,在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汉文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