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属售前报验的产品应当报验。采购人员不得采购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产品,订立合同时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验收细则等内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