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防止重复。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同一检查周期内应作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共同依据。企业有权拒绝未纳入计划或者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