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对流通领域中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实行售前报验制度。售前报验商品目录由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