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全区性的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由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审批、下达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的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由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报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