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以下设置的小型屠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