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鼓励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在定点屠宰场所进行屠宰。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及其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