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牛、羊、马、鸡、鸭、鹅等家畜和家禽;所称畜禽产品,是指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畜禽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等。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