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屠宰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其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必须是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经畜禽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