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屠宰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等条件,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