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屠宰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畜禽,应当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畜禽产品流向及其数量。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