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第十三条已修改乡镇以下设置的小型屠宰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较小;(二)畜禽产品仅限于向当地市场供应;(三)有固定的屠宰场所;(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畜禽屠宰人员;(五)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七)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批准设置的小型屠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