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第十七条有效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 应当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参加,未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