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第十八条有效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