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第十六条有效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原施工图审验机构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