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原施工图审验机构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