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者贮存设施及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及其他公共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