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第十三条有效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并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