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第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