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测和预警第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探测环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