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可以多方筹集资金,设立晋阳古城遗址保护专项资金。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晋阳古城遗址保护事业。

晋阳古城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以及接受的捐助应当用于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