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受理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