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